乐动网页版关于办理2017年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乐动网页版关于办理2017年云南省高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各系(部):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 决定对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代偿对象及2010~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毕业就业以来补报的申请补偿代偿对象进行初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2017年毕业生3年内就业(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10~2016年毕业当年就业以来补报的。
2 、毕业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3 、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三、政策实施的补充说明
1 、2010年9月毕业就业以来的大学生村官,符合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2 、“三支一扶”大学生,两年后继续在政策范围之内基层单位工作的,满三年后,可以一次性申请,直接参加终审。终审通过的,可以享受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 、补偿代偿范围内的基层管委会(与乡镇平级),如果管委会是独立的,属于与乡镇享有同样行政权力的,到管委会工作的这部分学生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4 、到政策范围内的基层派出工作,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但交警高管中队不能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 、驻乡镇(县城所在乡镇除外)的县属医院、各种开发区、度假区、口岸、工业园区、农场,工商所、税务所、驻乡镇法庭、驻乡镇监察室等单位如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四、 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如下:
1 、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2017 版) 。(下载)
2 、《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工作证明》、《央企就业工作证明》(下载)
学 生 处
2018 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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