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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动网页版机械工程学院金工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校内询价采购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8 17:38:55 浏览次数: 【字体:

乐动网页版根据乐动网页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乐动网页版校内采购项目实施细则》规定,对乐动网页版机械工程学院金工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购项目进行校内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校内询价

一、采购要求

1.1项目编号:YNMEC-XC-2022-49

1.2采购要求

(1)采购项目名称:乐动网页版机械工程学院金工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2)供货期30个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采购内容采购金工仿真实训软件及设备设施一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3 采购预算:177500(

1.4质保期:按国家规定质保,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2年。

二、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栏中查询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信息记录或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未出现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不良情况(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1.2.2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年内部财务报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可提供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提供书面承诺或证明材料);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书面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校内询价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以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为准)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在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为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的为主)。

1.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采购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无。

 三、校内询价响应文件的获取:

   3.1因疫情防控,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原件扫描后压缩为1个工作包,以“单位+联系人”命名后,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 月15日北京时间下午17时00分止将电子档资料发送到1184655837@qq.com邮箱,待资料审核合格后视为报名成功,2022年9 月16日采购人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原路径发送校内询价文件至供应商邮箱,上述所提到的纸质复印件于9月20日北京时间上午至12时00分止邮寄到乐动网页版。

3.2校内询价文件免费提供(不提供纸质文件,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箱统一发送)。

3.3未在规定时间报名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校内询价。(规定时间要求见本校内询价公告3.1款)。

四、校内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4.1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29192022920日北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2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

    4.2递交地点:乐动网页版钳工实训基地办公室6栋303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4号)。

4.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校内询价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校内询价

    5.1校内询价时间:2022921日北京时间上午900分 。

5.2校内询价地点:乐动网页版钳工实训基地办公室6栋303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4号)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在乐动网页版网页(http://www.ynmec.com)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动网页版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4号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13529241127


终审: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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